(2013)天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黄大诚诉熊振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城,熊振武,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黄大城,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伟,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新村嘉兴苑**栋***房。委托代理人蔡军,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振武,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518号。法定代表人丁小琥。委托代理人刘婷,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大荆镇界碑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诚诉被告熊振武、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大诚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振武、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大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诚撤回对被告熊振武、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49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935元,由原告黄大诚承担。审 判 长 罗 霖人民陪审员 罗仕云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