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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民一终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乔俊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杨建波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乔俊平,杨建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廊民一终字第1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学良,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俊平,男,194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娜,永清县永清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杨建波,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玉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乔俊平,原审被告杨建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廊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01月25日18时30分,杨建波驾驶冀R×××××号小客车行驶至会昌街永清公路站门口时,与骑自行车的乔俊平相撞,造成乔俊平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建波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乔俊平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建波分别在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平安财险廊坊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乔俊平伤后被送往永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6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4809.21元。经诊断:1、左颞脑挫裂伤拌蛛网膜下腔出血;2、头枕部头皮挫伤;3、肺结核。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加强营养。出院后加强营养,需1人护理6周,建议休息6个月,药物治疗。同年5月15日乔俊平被送往永清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天,支付医疗费1507.63元。经诊断:脑出血后遗症。出院后加强营养,需1人护理6周,建议休息6个月。另查明,乔俊平系廊坊翰林酒业有限公司门卫,月工资1500元,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7月1日始,2013年7月1日止。护理人员刘春雨系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全鑫纸塑制品厂职工,月工资3450元,在乔俊平住院期间护理其55天。杨建波在乔俊平住院期间为其垫付医疗费共计23331.1元。一审法院认为,乔俊平与杨建波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乔俊平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建波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乔俊平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杨建波分别在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平安财险廊坊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故乔俊平的合理损失应当由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由平安财险廊坊支公司按照杨建波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乔俊平主张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46316.84元,有永清县人民医院、永清县中医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2、伙食补助费2950元;3、营养费以20元/天的标准酌情计算140天,即2800元;4、误工费,根据乔俊平平均工资50元/天的标准计算155天(自事故发生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即7750元;5、护理费,住院期间根据护理人员刘春雨平均工资115元/天计算55天,计6325元。住院期间另一护理人员及出院后的护理人员产生的护理费,因乔俊平未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根据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林牧渔业标准酌情支持142天,即5254元,以上合计11579元;6、交通费根据乔俊平入院、出院、复查的情况酌情支持300元;7、租用陪护椅费用,因证据形式不合法,不予支持。杨建波为乔俊平垫付医疗费23331.1元,应在其赔偿份额内扣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乔俊平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7750元、护理费11579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29629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乔俊平医疗费36316.84元、伙食补助费2950元、营养费2800元,以上合计42066.84元的70%即29447元;三、乔俊平在得到二保险公司赔款后返还杨建波垫付的医疗费23331元;四、驳回乔俊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2元,保全费220元,由乔俊平负担403元,杨建波负担939元判决后,上诉人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少承担10000元,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是: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被上诉人为退休干部,其本身有退休金,不应支持其误工费。被上诉人乔俊平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杨建波辩称:我投保的保险是不计免赔,但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的赔偿。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请法院依法裁定。原审被告平安财险廊坊支公司未到庭发表意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公民依靠劳动取得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已达退休年龄的公民依劳动取得报酬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乔俊平虽系干部,已达退休年龄,有退休工资,但其退休后从事与其身体条件相适应的工作取得报酬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依据乔俊平提交的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表、误工证明支持其误工费并无不当,上诉人所诉乔俊平为退休干部有退休金,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良健代理审判员  张振波代理审判员  赵洪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