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3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建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建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墨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236号原告沈阳建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墨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建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放弃对被告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建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墨林的撤诉申请。审判员 白晓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彤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