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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永海与被告南部县建兴勇德页岩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海,南部县建兴勇德页岩砖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907号原告何永海,男。被告南部县建兴勇德页岩砖厂。负责人XX德,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海诉被告南部县建兴勇德页岩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