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遂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小雅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雅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遂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小雅,女,1964年7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高中文化。2010年3月至案发前,系遂昌县广播电视台石练广电站工作人员,期间于2012年3月13日担任该站副站长。因本案于2013年3月14日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小雅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小雅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朱小雅在遂昌县广播电视台石练广电站工作期间,利用其收取、管理所负责辖区内电视用户电视收视费的职务便利,陆续隐匿了其从大柘镇街头村、横街小区、横街村、永安村和永安小区、北山村、石练镇姚埠村等地收取的电视收视费,总计人民币5483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朱小雅从上述款项中拿出10000元,并在经原石练广电站站长毛某同意后,用于给该站职工发放高温补贴;余款被被告人朱小雅私自挪用。2012年6月,遂昌县广播电视台稽查大队在对石练广电站电视收视费收取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了被告人朱小雅挪用电视收视费的问题;随后,被告人朱小雅退出赃款27250元。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朱小雅主动到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2013年4月1日,被告人朱小雅向遂昌县人民检察院退出其余赃款175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小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小雅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证人姜某、雷某、郑某、毛某、潘某、詹某、叶某、林某、赖石某、朱某甲、王某、黄某、朱某乙、朱某丙、吴某、苏某、朱某丁、蓝某、包某、周某、赖某、熊某、高某等人的证言;电视费收款收据;被告人朱小雅的户籍证明、遂广发电发(2012)7号任职文件、遂委办(2009)26号文件、遂委办(2010)106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遂昌县石练广播电视管理站稽查材料、关于石练广电站大柘片旧欠电视费补交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及有线电视收费凭证9本、大柘镇永安村、永安小区(移民小区)收费统计情况、遂昌县广播电视台稽查大队提供的电视管理站大柘片(包括石练姚埠村)部分原始收费单、朱小雅提供的电视管理站大柘片(包括石练姚埠镇)部分原始收费单;朱小雅补交电视费凭证;被告人朱小雅第一次在检察机关所作的谈话笔录、归案经过;退赃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雅在遂昌县广播电视台石练广播站工作期间,利用其收取、管理所负责辖区内电视用户电视收视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44834元,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小雅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退清赃款,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朱小雅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小雅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朱小雅退出的赃款人民175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由原扣押机关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金芽审 判 员 王彩丽人民陪审员 施长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蓝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