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土产公司、河池市供销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土产公司,河池市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土产公司。被执行人河池市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河池市新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9957955-9。申请执行人广西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土产公司、河池市供销合作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60号。截止立案之日,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债务利息8256175.20元及其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97元,负担执行费688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200万元【其中含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本息、(2007)河市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本息】;案件受理费34797元、执行费6885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即同意终结本案生效调解书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希甜审 判 员 韦汉吉代理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