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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梦雪与被执行人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梦雪,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覃梦雪。被执行人曾峰。申请执行人覃梦雪与被执行人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27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6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峰现去向不明,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27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