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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李玉梅、袁恩奇、袁恩静、袁静与惠大锋、惠纪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袁恩奇,袁恩静,袁静,惠大锋,惠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28-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女,汉族,系死者袁耀民之妻。申请执行人袁恩奇,男,系死者袁耀民之子。申请执行人袁恩静,女,系死者袁耀民之女。申请执行人袁静,女,系死者袁耀民之女。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梅,系袁恩奇、袁恩静、袁静之母。被执行人惠大锋,汉族。被执行人惠纪虎,男,汉族。李玉梅、袁恩奇、袁恩静、袁静与惠大锋、惠纪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2011)铜耀新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惠大锋、惠纪虎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李玉梅、袁恩奇、袁恩静、袁静于2013年5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7136.1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07136.1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4400元。惠大锋、惠纪虎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随后,法院干警到被执行人邻居家了解到被执行人经济生活贫困,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11月13日法院在村上了解到惠纪虎家庭贫困,其妻、长女离家出走,属村上低保贫困户,并有村委会证明,在银行未查到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给四名申请人每人1000元救助金,该案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铜耀新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307316.10元中4000元的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红涛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署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