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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李永松、李晓松等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松,李晓松,李永海,李松妹,李松英,李松柳,永嘉县人民政府,李世钿,李丐钿,李世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永行初字第23-1号原告李永松。原告李晓松。原告李永海。原告李松妹。原告李松英。原告李松柳。委托代理人方君伟。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娄绍光。第三人李世钿。第三人李丐钿。第三人李世秒。原告李永松、李晓松、李永海、李松妹、李松英、李松柳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后,7月23日向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永松、李晓松、李永海、李松妹、李松英、李松柳以已与第三人李世钿、李丐钿、李世秒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松、李晓松、李永海、李松妹、李松英、李松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松、李晓松、李永海、李松妹、李松英、李松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松、李晓松、李永海、李松妹、李松英、李松柳负担。审 判 长  陈群雾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璐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