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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长春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全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春,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全杰,谢国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孙长春,农民。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悦盛路359号滨江商业广场007幢9层。负责人:陈文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竺梁,系保险公司员工。被告:全杰,农民。被告:谢国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春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谢国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全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春撤回对被告全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