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左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2013)左刑初字第84号赵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左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2月7日生,左权县石匣乡人。因涉嫌危险驾驶,2013年4月22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到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7日14时许,李某某驾驶晋KF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左权县北大街人行路段掉头时,与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五征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榆次区中医院检验: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5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就民事赔偿已与李某某达成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左权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左权县公安局122接处警卡、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信息及投保情况,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民事赔偿协议书,盗抢机动车查询表,左权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榆次区中医院检验报告,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