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蔡甸执字第006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福专用车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设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汉福专用车有限公司,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蔡甸执字第00603-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福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堤中路特区8号。法定代表人谢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龙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龙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4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有11台电动单梁式起重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1台电动单梁式起重机(规格型号分别为LD5T-15.9m、LD5T-16.05m、LD5T-15.9m、LD10T-15.92m、LD5T-16.1m、LD5T-15.92m、LD5T15.92m、LD10T-16.1m、LD5T-15.92m、LD5T-15.92m、LD5T-16.1m)。二、保管人武汉华冠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