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雷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董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董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雷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被告董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董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在治疗当中,原告遂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雷祥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