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友美与翟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友美,翟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冯友美。委托代理人夏华,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彤,麦德龙商场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虹霞。委托代理人翟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友美诉被告翟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友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由原告冯友美负担。审 判 长 田成贵审 判 员 聂振锋代理审判员 祝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