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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友美与翟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友美,翟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冯友美。委托代理人夏华,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彤,麦德龙商场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虹霞。委托代理人翟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友美诉被告翟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友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由原告冯友美负担。审 判 长  田成贵审 判 员  聂振锋代理审判员  祝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