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葛学武、吴芳南与浙江省长兴万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学武,吴芳南,浙江省长兴万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民初字第919号原告:葛学武,原告:吴芳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都永斌、蒋峻峰。被告:浙江省长兴万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红。委托代理人:於跃山、阚继山。原告葛学武、吴芳南与被告浙江省长兴万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后,两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学武、吴芳南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长兴万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学武、吴芳南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长兴万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7.5元,由原告葛学武、吴芳南承担。审 判 长 陈慧娟代理审判员 殷 浪人民陪审员 陈小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文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