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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魏洪彬与黄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彬,黄梅,北京德馨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67号原告魏洪彬,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闵济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梅,女,1958年4月23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曾学明,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德馨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42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廷,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玉标,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洪彬与被告黄梅、北京德馨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洪彬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洪彬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洪彬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