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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横山县亚泰驾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横山县亚泰驾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高某,系原告的母亲。被告胡某。被告横山县亚泰驾校,住所地横山县横山镇环城路。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驾校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横山县亚泰驾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和解,原告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广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