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天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金秧飞。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晓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