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南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崔某某,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女,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锦,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兵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