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一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汉武、李娅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王汉武,李娅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一金初字第65号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霍振伟。被告王汉武。被告李娅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汉武、李娅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