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字第004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胡章钱申请执行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章钱,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477-3号申请执行人:胡章钱,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张北城,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宜秀执字第0047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安庆怀宁支行1692501021000142726帐户存款220000元。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要划拨被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因银行协助划拨操作的需要,应银行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安庆怀宁支行1692501021000142726帐户存款2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霖审 判 员 何 俊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炎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