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安商初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海霞、崔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海霞,崔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商初字第0117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宇,职员。被告:薛海霞,汉族。被告:崔华,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海霞,崔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