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成都圣鑫典当有限公司与杨仕琼、罗继书、胥国华、费尔黛西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成都博尔特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升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圣鑫典当有限公司,杨仕琼,费尔黛希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博尔特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升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继书,胥国华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450号原告成都圣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万和路**号附2、附*号。法定代表人张英爱,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俊,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仕琼。被告费尔黛希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深水埗通州街***号富安大厦2字楼。法定代表人胥国华,董事。被告成都博尔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号。法定代表人胥国华。被告成都升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号***幢*楼***号。法定代表人欧玉全,执行董事。被告罗继书。被告胥国华。原告成都圣鑫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鑫典当公司)诉被告杨仕琼、费尔黛希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费尔黛希公司)、成都博尔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尔特公司)、成都升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宏公司)、罗继书、胥国华典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鑫典当公司一般授权代理人崔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仕琼、香港费尔黛希公司、博尔特公司、升宏公司、罗继书、胥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圣鑫典当公司诉称,2012年7月3日,杨仕琼与圣鑫典当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典当合同,杨仕琼以其个人名下成都贵冠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冠公司)股权出质向圣鑫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博尔特公司和升宏公司以担保人名义为该笔借款分别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杨仕琼因资金周转原因于2012年8月31日与圣鑫典当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典当续当合同,续借该人民币300万元,博尔特公司和升宏公司继续为该笔借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2012年12月4日罗继书和胥国华为圣鑫典当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自愿以其个人及家庭所有财产为上述两个典当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12月10日香港费尔黛希公司向圣鑫典当公司出具担保书,自愿为上述两个典当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续当合同履行至2012年12月,杨仕琼经圣鑫典当公司多次催促都未能按时向圣鑫典当公司支付当月典当综合费及利息,截至2013年1月4日该笔典当借款自动形成绝当。2013年1月14日,杨仕琼向圣鑫典当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已无力履行合同,愿意配合圣鑫典当公司进入绝当和诉讼程序,另上述典当合同和续当合同都办理了公证,香港费尔黛希公司以其名下土地抵押顺位登记并办理了土地他项权证。圣鑫典当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一、杨仕琼向圣鑫典当公司支付所欠的人民币300万元典当借款本金和综合费(自2012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2%的标准计算)及违约金(自2013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4%标准计算);二、杨仕琼向圣鑫典当公司支付圣鑫典当公司为保障权益采取合法措施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三、香港费尔黛希公司、博尔特公司、升宏公司、胥国华、罗继书对杨仕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仕琼、香港费尔黛希公司、博尔特公司、升宏公司、胥国华、罗继书未作答辩。圣鑫典当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2012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12)川国公证字第4631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1份。载明:圣鑫典当公司与杨仕琼、博尔特公司、升宏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在质权合同/股权质押典当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上,杨仕琼的签名、捺指印,圣鑫典当公司的印鉴及授权代理人冉筱睿的签名、博尔特公司的印鉴及法定代表人胥国华的签名、捺指印,升宏公司的印鉴及法定代表人熊文娟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该“公证书”所附的2012年7月3日圣鑫典当公司与杨仕琼、博尔特公司、升宏公司签订的圣典股质字(2012)第02号“股权质押典当合同”载明:杨仕琼自愿以其对贵冠公司享有的90%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作为当物向圣鑫典当公司借款。圣鑫典当公司同意接受杨仕琼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合同当金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整。圣鑫典当公司在办理上述股权的典当质押登记手续后即开具当票,并支付当金。杨仕琼委托圣鑫典当公司将当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罗洪斌的账户里(开户行:德阳银行;户名罗洪斌;账号:)。典当期限为2个月,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杨仕琼与圣鑫典当公司商定,本合同项下的典当月综合费率为贷款金额的2%,当金利率为0%/月,即月综合费和利息为人民币6万元整。按国家相关规定,圣鑫典当公司在支付当金时应一次性扣除典当期内的全部综合费用,杨仕琼在赎当时一次性付清当金,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当金总额5‰/日的逾期违约金。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杨仕琼应在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即形成绝当。如形成绝当,圣鑫典当公司有权按规定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用以优先偿还圣鑫典当公司当金本金、综合费、利息及自绝当之日至此笔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期间的双倍于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的违约金,和圣鑫典当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及评估、拍卖、过户等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不足部分圣鑫典当公司有权向杨仕琼追索。博尔特公司和升宏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资产为此笔借款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包括此笔借款续当、延期还款,直至该笔借款清偿为止。该“公证书”所附的2012年7月3日圣鑫典当公司与杨仕琼签订的“质权合同”载明:为担保双方签订的圣典股质字2012第02号股权质押典当合同项下的的当金本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够按时足额偿还,杨仕琼自愿将其所持有的贵冠公司90%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上述股权质押典当合同中的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办理完毕登记手续至典当本息支付完毕为止。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典当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综合费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2.2012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12)川国公证字第9671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1份。载明杨仕琼于2012年8月31日在股权质押典当续当合同上杨仕琼的签名、捺指印,圣鑫典当公司的印鉴及授权代理人冉筱睿的签名、博尔特公司的印鉴及法定代表人胥国华的签名、捺指印,升宏公司的印鉴及法定代表人罗继书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该“公证书”所附的2012年8月31日圣鑫典当公司与杨仕琼、博尔特公司、升宏公司签订的圣典股质续字(2012)第03号“股权质押典当续当合同”载明:杨仕琼与圣鑫典当公司、博尔特公司、升宏公司于2012年7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圣典股质字(2012)第02号股权质押典当合同约定杨仕琼应于2012年8月31日到期还款,因杨仕琼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当金,杨仕琼、圣鑫典当公司、博尔特公司、升宏公司经友好协商后就续当事宜达成共识,具体约定如下:杨仕琼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编号为圣典股质字(2012)第02号股权质押典当合同到期无法偿还当金且需继续使用当金,并于2012年8月30日向圣鑫典当公司申请办理典当续当手续,经圣鑫典当公司审查同意给杨仕琼办理续当手续。(特别提示:续当期内,股权质押典当续当合同不影响股权质押典当合同和原抵(质)押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的全部效力,未涉及条款仍然有效)。续当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整。续当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止。在此续当期限内,圣鑫典当公司可根据杨仕琼的要求一次或分次续当。续当期内当金利息按月利率0%计收,综合费用按月费率2%计收,计人民币6万元/月。续当付费办法按《典当管理办法》执行。逾期赎当杨仕琼须按全额当金的5‰/日支付违约金。续当合同到期,杨仕琼应在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即形成绝当。如形成绝当,自绝当之日至此笔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期间,杨仕琼还应按逾期天数双倍支付逾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承担全额当金5‰/日的违约金。绝当后,圣鑫典当公司有权按规定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用于优先偿还圣鑫典当公司当金本金、综合费、利息及自绝当之日起至此笔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期间的双倍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还包括圣鑫典当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及评估、拍卖、过户等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不足部分圣鑫典当公司有权向杨仕琼追索。博尔特公司和升宏公司对杨仕琼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续当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2012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杨仕琼、圣鑫典当公司作出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1份。载明:根据申请,我局于2012年7月3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质权登记编号为510105100019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成都贵冠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为人民币900万元,出质人为杨仕琼,质权人为圣鑫典当公司。4.2012年7月3日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出具的“进账单”1份。载明:出票人圣鑫典当公司收款人罗洪斌账号金额人民币96万元。5.2012年7月4日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出具的“进账单”1份。载明:出票人圣鑫典当公司收款人罗洪斌账号金额人民币188万元。6.2012年7月4日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取款凭条”1份。载明:付款户名冉筱睿收款户名罗洪斌金额人民币4万元取款日期20120704。7.2012年7月3日罗洪斌出具的“收条”1份。载明:今收到圣鑫典当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我德阳市商业银行账户(户名罗洪斌卡号)的典当借款人民币96万元。8.2012年7月4日罗洪斌出具的“收条”1份。载明:今收到冉筱睿代圣鑫典当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我德阳市商业银行账户(户名罗洪斌卡号)的典当借款4万元。9.2012年7月4日罗洪斌出具的“收条”1份。载明:今收到圣鑫典当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我德阳市商业银行账户(户名罗洪斌卡号)的典当借款人民币188万元。10.圣鑫典当公司出具的“当票”2张及“续当凭证”8张。载明圣鑫典当公司为杨仕琼开具300万元当金当票并且杨仕琼已向圣鑫典当公司支付了2012年12月29日前典当借款综合费。11.2012年10月10日香港费尔黛希公司出具的“担保书”1份,载明:我司自愿为圣鑫典当公司和杨仕琼于2012年7月3日签订的圣典股质字(2012)第02号股权质押典当合同和2012年8月31日签订的圣典股质续字(2012)第03号股权质押典当续当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12.2012年12月4日胥国华、罗继书向圣鑫典当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1份。载明:我们担保人系夫妻关系。根据杨仕琼的股权典当贷款申请,圣鑫典当公司同意并已向其提供典当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我们担保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并对杨仕琼同圣鑫典当公司签订的典当合同(合同编号:圣典股质字(2012)第02号)及于其有关的续当合同(合同编号:圣典股质续字(2012)第03号)等所有条款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本担保书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整以及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贷款综合费、利息和有关费用。担保人保证:当杨仕琼在典当合同项下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贷款本息时,无论任何原因,本担保人保证以其个人及家庭所有财产连带地承担杨仕琼所欠圣鑫典当公司的全部债务。13.2013年1月14日杨仕琼出具的“承诺书”1份。载明:本人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无资金办理续当或赎当,无法偿还圣鑫典当公司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2012年12月30日至今的息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息费按每月人民币6万,违约金按典当金额的5‰/天计算)。本人承诺自愿配合圣鑫典当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执行,进入绝当和诉讼程序。杨仕琼、香港费尔黛希公司、博尔特公司、升宏公司、胥国华、罗继书均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圣鑫典当公司证据材料1-13均系原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7月3日圣鑫典当公司与杨仕琼、博尔特公司、升宏公司签订圣典股质字(2012)第02号股权质押典当合同,约定杨仕琼自愿以其对贵冠公司享有的90%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作为当物向圣鑫典当公司借款。圣鑫典当公司同意接受杨仕琼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合同当金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整。圣鑫典当公司在办理上述股权的典当质押登记手续后即开具当票,并支付当金。杨仕琼委托圣鑫典当公司将当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罗洪斌的账户里(开户行:德阳银行;户名罗洪斌;账号:)。典当期限为2个月,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杨仕琼与圣鑫典当公司商定,本合同项下的典当月综合费率为贷款金额的2%,当金利率为0%/月,即月综合费和利息为人民币6万元整。按国家相关规定,圣鑫典当公司在支付当金时应一次性扣除典当期内的全部综合费,杨仕琼在赎当时一次性付清当金,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当金总额5‰/日的逾期违约金。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杨仕琼应在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即形成绝当。如形成绝当,圣鑫典当公司有权按规定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用于优先偿还圣鑫典当公司当金本金、综合费、利息及绝当之日起至此笔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期间的双倍于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的违约金,和圣鑫典当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及评估、拍卖、过户等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不足部分圣鑫典当公司有权向杨仕琼追索。博尔特公司和升宏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资产为此笔借款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包括此笔借款续当、延期还款,直至该笔借款清偿为止。2012年7月3日,圣鑫典当公司与杨仕琼签订质权合同,约定为担保双方签订的圣典股质字(2012)第02号股权质押典当合同项下的的当金本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够按时足额偿还,杨仕琼自愿将其所持有的贵冠公司90%作为质押物为上述股权质押典当合同中的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办理完毕登记手续至典当本息支付完毕为止。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典当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综合费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2012年7月3日杨仕琼、圣鑫典当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杨仕琼持有的贵冠公司股权进行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质权登记编号为5101051000191,出质股权数额人民币900万元,出质人为杨仕琼,质权人为圣鑫典当公司。圣鑫典当公司从人民币300万元当金本金中扣除了2012年7月3日到9月2日两个月的典当综合费用人民币12万元后,于2012年7月3日、4日按照约定向杨仕琼指定的罗洪斌账户转入典当借款本金人民币288万元。2012年8月31日,因杨仕琼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当金,圣鑫典当公司与杨仕琼、博尔特公司、升宏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典当续当合同,约定经圣鑫典当公司审查同意给杨仕琼办理续当手续。(特别提示:股权质押典当续当合同不影响股权质押典当合同和原抵(质)押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的全部效力,未涉及条款仍然有效)。续当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整。续当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止。在此续当期限内,圣鑫典当公司可根据杨仕琼的要求一次或分次续当。续当期内当金利息按月利率0%计收,综合费用按月费率2%计收,计人民币6万元/月。续当付费办法按《典当管理办法》执行。逾期赎当杨仕琼须按全额当金的5‰/日支付违约金。续当合同到期,杨仕琼应在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即形成绝当。如形成绝当,自绝当之日至此笔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期间,杨仕琼还应按逾期天数双倍支付逾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承担全额当金5‰/日的违约金。绝当后,圣鑫典当公司有权按规定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用于优先偿还圣鑫典当公司当金本金、综合费、利息及自绝当之日起至此笔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期间的双倍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还包括圣鑫典当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及评估、拍卖、过户等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不足部分圣鑫典当公司有权向杨仕琼追索。博尔特公司和升宏公司对杨仕琼在合同中约定的续当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10月10日,香港费尔黛希公司出具担保书,自愿为圣鑫典当公司和杨仕琼于2012年7月3日签订的圣典股质字(2012)第02号股权质押典当合同和2012年8月31日签订的圣典股质续字(2012)第03号股权质押典当续当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12月4日胥国华、罗继书夫妇向圣鑫典当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自愿对杨仕琼同圣鑫典当公司签订的典当合同(合同编号:圣典股质字(2012)第02号)及于其有关的续当合同(合同编号:圣典股质续字(2012)第03号)等所有条款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该担保书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整以及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贷款综合费、利息和有关费用,当杨仕琼在典当合同项下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贷款本息时,无论任何原因,胥国华、罗继书夫妇愿以其个人及家庭所有财产连带地承担杨仕琼所欠圣鑫典当公司的全部债务。杨仕琼支付了2012年12月29日前的该笔典当借款综合费用。2013年1月14日杨仕琼向圣鑫典当公司出具承诺书,表明其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无资金办理续当或赎当,无法偿还圣鑫典当公司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2012年12月30日至今的息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息费按每月人民币6万,违约金按典当金额的5‰/天计算),其自愿配合圣鑫典当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执行,进入绝当和诉讼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香港费尔黛希公司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法人,故本案属于涉港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之规定,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本院作为四川省省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012年10月10日,香港费尔黛希公司向圣鑫典当公司出具担保书,为杨仕琼的典当借款提供担保,圣鑫典当公司与香港费尔黛希公司则形成担保合同关系,但双方未约定解决双方纠纷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大陆地区,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圣鑫典当公司与杨仕琼、博尔特公司、升宏公司分别于2012年7月3日、2012年8月31日签订圣典股质字(2012)第02号股权质押典当合同以及圣典股质续字(2012)第03号股权质押典当续当合同系签约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均具有约束力。2012年7月3日上述各方签订的圣典股质字(2012)第02号股权质押典当合同合同生效后,圣鑫典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一次性扣除2012年7月3日至9月2日典当期内的综合费人民币12万元后,向杨仕琼指定的收款人罗洪斌支付了典当借款本金人民币288万元并开具了当票。在2012年8月31日圣鑫典当公司与杨仕琼、博尔特公司、升宏公司签订的圣典股质续字(2012)第03号股权质押典当续当合同履行期间,2013年1月14日杨仕琼明确表示其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无资金办理续当或赎当,无法偿还圣鑫典当公司本金300万元及2012年12月30日至今的息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息费按每月6万,违约金按典当金额的5‰/日计算),并自愿进入绝当程序。杨仕琼无法履行合同,形成绝当,构成违约,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圣鑫典当公司支付典当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自2013年12月30日起的综合费及2013年1月14日起的违约金。合同约定如形成绝当,自绝当之日至此笔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期间,按逾期天数双倍支付逾期利息和综合费用,但双倍月综合费用4%明显超过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24‰标准,本院按照圣鑫典当公司主张的典当期内月综合费率2%确定月综合费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按全额当金5‰/日偏高,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违约金。关于圣鑫典当公司人民币20万元律师费的主张,因圣鑫典当公司未提供律师费产生的证据,故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范围。本案中,虽然债务人杨仕琼用其持有的贵冠公司90%股权为自身典当借款提供担保,但因博尔特公司、升宏公司、香港费尔黛希公司、胥国华、罗继书均明确承诺对杨仕琼的上述典当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按照其约定确定博尔特公司、升宏公司、香港费尔黛希公司、胥国华、罗继书对杨仕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圣鑫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仕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成都圣鑫典当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人民币300万元典当本金和综合费(自2012年12月30日起按月2%计算至典当借款本金支付之日止)及违约金(自2013年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典当借款本金支付之日止);二、成都博尔特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升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费尔黛希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胥国华、罗继书对杨仕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成都圣鑫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72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32032元,由成都圣鑫典当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032元,杨仕琼、成都博尔特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升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费尔黛希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胥国华、罗继书各承担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成都圣鑫典当有限公司、杨仕琼、成都博尔特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升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胥国华、罗继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费尔黛希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文宏审 判 员 李峥嵘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