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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11-2号原告陶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建生,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之女。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吴云,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1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佳海工业城第A30-5号工业用房查封。代理审判员 海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