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11-2号原告陶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建生,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之女。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吴云,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1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佳海工业城第A30-5号工业用房查封。代理审判员 海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