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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爱只与石宝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只,石宝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李爱只,女,汉族,农民。被告石宝芹,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只诉被告石宝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爱只以双方已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宝芹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爱只负担。审判员  贾长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