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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7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王某甲与王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民一终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王某甲个人财产一台冰箱、一台彩电、一台洗衣机、两部空调、一台电脑、一台饮水机、一个茶几、十二床棉被、两个水瓶、四个被罩、一套茶具归其本人所有;非婚生子XX由王某甲抚养,王某乙负担子女抚养费33652.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乙在武汉打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乙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南京路678号天韵怡城小区1#2#3#8#楼3704室,房屋编号42259375-51-1-3704,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阜字第××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