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傅香玲与傅惠玲、吴文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香玲,傅惠玲,吴文跃,吴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03号原告:傅香玲。被告:傅惠玲。被告:吴文跃。被告:吴林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香玲与被告傅惠玲、吴文跃、吴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香玲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