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邢玉雪申请执行孙庆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玉雪,孙庆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邢玉雪被执行人:孙庆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法调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庆奎存款120000元。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