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468-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8年3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