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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骆孙兵与张光富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孙兵,张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恭民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骆孙兵。被执行人张光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恭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4以(2013)恭民执字第58号立案执行张光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光富愿意从6至11月用全部的工资付清申请人骆孙兵的返还金9000元,本案可以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恭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品    钦审判员 梁锦仲代理审判员刘玉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远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