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03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詹秀清与阳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771号原告詹秀清。被告阳永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秀清诉被告阳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詹秀清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秀清自愿撤回对被告阳永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元,减半收取37元(免交)。审判员 叶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超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