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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章利方与李海福、廖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利方,李海福,廖雪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600号原告:章利方。被告:李海福。被告:廖雪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利方与被告李海福、廖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利方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利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利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梅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