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保字第0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先东与邹士军、安徽洋洋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先东,邹士军,安徽洋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69-2号申请人:陈先东,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邹士军。被申请人:安徽洋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邹士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先东因与被申请人邹士军及安徽洋洋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士军和安徽洋洋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舒城县桃溪镇合安路枫丹·欧洲华城A6幢1至3层107室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士军和安徽洋洋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