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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袁益江、朱锡娟与王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益江,朱锡娟,王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袁益江。原告:朱锡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莎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巍巍。被告:王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徐式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益江、朱锡娟与被告王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益江、朱锡娟于2013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益江、朱锡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益江、朱锡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益江、朱锡娟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