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陈时平与温志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时平,温志极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644号原告:陈时平。被告:温志极。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陈时平与被告温志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陈时平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时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海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