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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13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卢成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389-1号申请执行人:卢成军,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刘明,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卢成军与被执行人刘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明的银行存款14910元(含利息1750元、诉讼费125元、执行费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