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13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卢成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389-1号申请执行人:卢成军,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刘明,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卢成军与被执行人刘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明的银行存款14910元(含利息1750元、诉讼费125元、执行费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