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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二初字第0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费宏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费宏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初字第00184-1号原告: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刘悟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费宏水,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宏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现代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 江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夏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