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肃三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酒泉市肃州区水务局临水水利管理所与王爱德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肃州区水务局临水水利管理所,王爱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三初字第12号原告酒泉市肃州区水务局临水水利管理所,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三墩镇二墩堡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43848144-3。法定代表人马建邦,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德,该所副所长。被告王爱德,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5日,甘肃省酒泉市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酒泉市肃州区水务局临水水利管理所与被告王爱德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酒泉市肃州区水务局临水水利管理所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酒泉市肃州区水务局临水水利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酒泉市肃州区水务局临水水利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彩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清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