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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城支行与叶毅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9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城支行。诉讼代表人:林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展鹏、尹芙蓉。被告:叶毅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城支行与被告叶毅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90元,减半收取56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9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