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二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肖康文诉曾国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康文,曾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初字第933号原告肖康文,男,(个人信息。。。略)。被告曾国生,男,(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康文诉曾国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诉讼主体错误,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康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肖康文负担。审判员 全解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