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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二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肖康文诉曾国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康文,曾国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初字第933号原告肖康文,男,(个人信息。。。略)。被告曾国生,男,(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康文诉曾国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诉讼主体错误,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康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肖康文负担。审判员  全解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