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江油市鸿翔特殊钢有限公司与新疆丰祥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杨风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鸿翔特殊钢有限公司,新疆丰祥物资有限公司,杨风雷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904号原告:江油市鸿翔特殊钢有限公司。地址:江油市三合镇北林村武引渡槽旁。法定代表人:唐书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开强,江油市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文均,江油市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丰祥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风雷。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轻铁路26号。第三人:杨风雷,男,俄罗斯族,生于1971年9月7号。原告江油市鸿翔特殊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丰祥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杨风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油市鸿翔特殊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鸿翔特殊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丰祥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杨风雷的起诉。本案减半收诉讼费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