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赵某。被告安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