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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丁雪光与叶万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雪光,叶万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83号原告:丁雪光,农民。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晶晶,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万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雪光诉被告叶万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丁雪光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