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丁雪光与叶万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雪光,叶万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83号原告:丁雪光,农民。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晶晶,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万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雪光诉被告叶万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丁雪光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