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夏某某、王某、魏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王某,魏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武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1978年5月2日出生。2013年11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2013年11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魏某,女,1983年3月4日出生。2013年11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王某、魏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王某、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王某、魏某时任武城县疾病防控中心监督一科工作人员,负责武城县城区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在监管过程中,三被告人没有正确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职责,未责令自来水公司对贮水设备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对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未督促自来水公司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以至于自来水公司自2006年以来从未对清水池等贮水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池中沉淀物厚达20多厘米。2013年8月6日,自来水公司原有的六眼深水井中两眼深水井的抽水泵接连发生故障。造成取水量不足,清水池水位下降,池中沉淀物受进水水流冲击泛起,进入供水管道。该事故导致全县城生活饮用水出现异味和浑浊,7万多居民从8月6日8时至8月7日12时不能正常饮水,全城居民恐慌,出现抢购纯净水的现象,有居民拨打市民热线投诉,在网络发表不满和不实言论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有:1、户籍证明、破案报告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王某、魏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王某、魏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对被告人夏某某、王某、魏某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某、王某、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某、王某、魏某时任武城县疾病防控中心监督一科工作人员,负责武城县城区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在监管过程中,三被告人没有正确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职责,未责令自来水公司对贮水设备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对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未督促自来水公司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以至于自来水公司自2006年以来从未对清水池等贮水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池中沉淀物厚达20多厘米。2013年8月6日,自来水公司原有的六眼深水井中两眼深水井的抽水泵接连发生故障。造成取水量不足,清水池水位下降,池中沉淀物受进水水流冲击泛起,进入供水管道。该事故导致全县城生活饮用水出现异味和浑浊,7万多居民从8月6日8时至8月7日12时不能正常饮水,给全城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城区甚至出现抢购纯净水的现象,有居民拨打市民热线投诉,在网络发表不满和不实言论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夏某某、王某、魏某的户籍证明信各一份,证实被告人夏某某出生于1978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72年9月19日;被告人魏某出生于1983年3月4日,三被告人都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被告人夏某某、王某、魏某的身份及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王某、魏某系武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履行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监督执法管理职责。3、武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武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单位性质的证明、武城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武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隶属于卫生局,是具有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4、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破案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王某、魏某均为传唤到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5、卫生部于2010年9月26日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条例》,证实第22条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自来水公司对贮水设备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第28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6、2013年8月6日,群众在武城吧对自来水污染事件的论坛截图照片6张,证实事件发生后,群众在武城吧发表大量言论,对城区水污染事件反映强烈,说明该事件严重影响了城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影响。7、12345市民热线承办单一份、县物价局对饮用水经营商的提醒告诫书,证实事件发生后,群众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因停水造成纯净水经营商哄抬物价,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县物价局为此情况对饮用水经营商提出告诫。8、2013年8月6日,武城县供水公司的贮水池照片4张,证实武城县供水公司的水质已经被污染。二、证人证言9、证人张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均证实8月6日武城县水污染事件,主要原因是因为自来水公司的抽水泵接连发生故障。造成取水量不足,清水池水位下降,池中沉淀物受进水水流冲击泛起,进入供水管道。被告人夏某某、王某、魏某三人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对自来水公司的的监管职责,因清水池长时间未清理,最终导致水污染事件。10、证人于某某、徐某、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均证实8月6日武城县发生水污染事件后,县城区出现了哄抢纯净水事件。11、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均证实8月6日武城县发生水污染事件后,水质变差无法饮用,给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2、被告人夏某某、王某、魏某的供述,均供述了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水污染事件,给全县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王某、魏某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三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定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王某、魏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武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并非此次水污染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三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魏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 可审 判 员 孙淑英人民陪审员 潘明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