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霸民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强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霸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强某。被告魏某。原告强某与被告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晨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务琐事争吵,矛盾越来越深,2013年7月底原、被告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已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魏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在原告处居住、生活。2013年7月底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回自家居住至今。2013年8月22日原告起诉到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无较大的矛盾,夫妻间因琐事产生矛盾是难免的,但只要彼此多关心、多交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便有和好希望。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相对稳定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强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晨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继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