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罗会保与吴泽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保,吴泽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986号原告罗会保,男,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泽金,男,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冯吉飞,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会保诉被告吴泽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会保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会保的撤诉申请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会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会保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永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