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中民三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邱海伦与黄传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海伦,黄传受,赖伯坤,覃惠,黄萍,黄军,李震,林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中民三终字第24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邱海伦,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平政镇大双林场*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传受,男,194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山围镇丰垌村丰*组**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赖伯坤,女,194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山围镇丰垌村丰*组**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覃惠,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山围镇丰垌村丰*组**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萍,女,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山围镇丰垌村丰*组**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军,男,199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山围镇丰垌村丰*组**号。上述两被上诉人黄萍、黄军的法定代理人覃惠(系黄萍、黄军的母亲,亦系本案被上诉人),基本情况同上。一审被告李震,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水口东一街。一审被告林朝,男,成年,住玉林市玉州区南江镇广恩村*组。上诉人邱海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流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54元(上诉人邱海伦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给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飒审判员 钟 雄审判员 梁小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岑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