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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6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水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35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郭喜玲,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尹晶晶。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应移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水某住所地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三街坊103号楼4单元9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水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