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高兴梅与王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梅,王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高兴梅,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振坤,男,汉族,(已死亡)。申请执行人高兴梅与被执行人王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7日审结。该案胶州市人民法院(2009)胶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将该案移送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振坤已死亡。我院(2010)李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对王振坤所有的座落于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38号4号楼2单元102户房屋已析产完毕,该房屋由丁爱萍继承归其所有,但其应向其它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款项,但丁爱萍未履行义务,现正在评估、拍卖上述房屋,拍卖款足以偿还本案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执字第7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福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