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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6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丰谷团结页岩砖厂与张治金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丰谷团结页岩砖厂,张治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648-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丰谷团结页岩砖厂。被执行人张治金,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丰谷团结页岩砖厂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锐 微信公众号“”